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昨天,北京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草案修改稿)》。
种子是农业、林业重要的生产资料,种子质量关系到农业、林业的发展和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在《办法(草案)》审议过程中,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如《办法(草案)》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种子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具销售证明。有的委员提出,要求种子出卖人都要向买受人出具销售证明,可操作性不强。法制委员会同意委员的意见,认为此规定过于严格,但鉴于在这种情形下,农民若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往往找不到责任人,无法或难以得到赔偿,为了维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应当规定,如果种子买受人要求出售人开具销售凭据的,种子出售人应当如实开具,并注明相应内容。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这条修改为:农民在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自繁自用剩余常规种子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买受人要求开具销售凭据的,种子出售人应当如实开具,销售凭据应当注明销售出种子的品种名称、产地、生产日期、数量、价格以及出售人的姓名、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