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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的检疫处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06-16 15:22:30    来源:上海奕亨    作者:上海资讯部    浏览次数:268    评论:0
导读

出入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的检疫处理


各相关企业:
       为使我国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符合进口国家或地区的检疫要求,避免经济损失,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于2005年1月发布的《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管理办法》和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林业局于2005年1月联合发布第4号公告,以及上海检验检疫局制定的《上海口岸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处理监管实施细则》(试行)的文件规定,现将出境货物木质包装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枕木、衬木等。以下除外:
经人工合成或经加热、加压等深度加工的包装用木质材料,如胶合板、刨花板、纤维板等;薄板旋切芯、锯屑、木丝、刨花等以及厚度等于或者小于6mm的木质材料。
      二、出境货物使用的木质包装,应按规定进行热处理(HT)或溴甲烷熏蒸处理(MB),并加施符合国际植物保护组织(IPPC)要求的专用标识。
      三、出境货物报检时,出口商或其代理人须提供出境货物木质包装除害处理合格凭证。货物出境时,浦江局将对出境货物所使用木质包装实行抽查检疫,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四、浦江局对辖区内出境货物木质包装使用企业实行诚信管理,建立使用企业诚信档案。对信誉不良的企业,加大现场查验和监管力度。
      五、浦江局对辖区内出境货物木质包装实施源头管理,并实行抽查检疫,对使用企业实行备案监管,对出境木质包装存放场所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准出境。
       六、本通知自二00五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关键词: 上海进口代理
(文/上海资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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