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中国名企在线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农业资讯 » 正文

在转型中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06 15:25:17    浏览次数:164    评论:0
导读

  日前,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要从三农发展的要求出发

  日前,国务院召开全国农村金融服务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作出重要批示,批示指出:“要从‘三农’发展的要求出发,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培育农村金融市场,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和政策支持力度,落实好差别化存款准备金制度,完善金融监管和风险防控机制。涉农金融机构要树立普惠金融理念,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努力下‘沉’经营重心,不脱农、多惠农,不断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国务院副总理马凯强调,对“三农”的信贷只能增加、不能减少,重点投向粮食生产、现代农业、农业科技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家庭农场是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目前,我国家庭农场发展势头迅猛,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崛起,一方面增强了农业经营主体的力量,但也改变了农业经营主体的格局,甚至改变了人们对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认识,如何在我国农业转型发展中使家庭农场与其他农业经营主体相协调,引导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值得高度重视。今天,浙江大学中国农村发展研究院院长黄祖辉做客本期“首席观点”栏目,他认为,要推进我国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需建立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的支撑体系,推进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流动,保证金融支农的可持续性。

  记者:当前,我国农业仍然以家庭经营为主,但由于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并且经营者存在老龄化现象,因此,人们对农业家庭经营是否适合现代农业存在疑虑,缺乏信心。对此您怎么看?

  黄祖辉: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不仅适合传统农业,而且也适合现代农业,但传统农业的家庭经营与现代农业的家庭经营存在本质的区别,这种区别主要体现在家庭经营经营者的素质、家庭经营的经营规模以及与家庭经营密切相关的产业组织如合作社与服务体系的状态。

  对于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一是要坚持,二是要完善。坚持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是因为家庭经营是最适合农业,尤其是最适合作为农业这一第一产业的基本经营制度,完善这一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坚持,两者是辩证的统一。要坚持和完善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首先需要认识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本质,它不是建立在雇佣劳动基础上的经营组织,而是家庭自我管理、自我劳动的经营组织。实践中,农业的家庭经营又表现为兼业化的家庭经营和非兼业化的家庭经营,加入合作社的家庭经营和不加入合作社的家庭经营,自给性的家庭经营和商品性的家庭经营。我国幅员辽阔,农业资源种类多样,并且区域发展差异悬殊,多种类型的农业家庭经营在我国下阶段的存在具有必然性。农业的家庭经营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专业大户、兼业农户都属于农业家庭经营的范畴。家庭农场只是农业家庭经营的一种类型。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的区别在于,家庭农场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合作社是农业家庭经营者可以是家庭农场主、专业大户,也可以是兼业农户的联合。我们不能简单地把家庭农场看成是种粮大户或专业大户的升级版,但他们有可能是最有条件转变为家庭农场主的群体。因此,应对我国多样化的农业家庭经营格局现象有个正确的认识和把握,绝不能因为我国目前农业家庭经营面临的经营者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经营规模比较小等问题,怀疑甚至否定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现实中这些问题或现象的存在并不是家庭经营制度本身的问题,其重要的原因与我国农业区域发展的不平衡,城乡社保制度的不健全、农村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农业劳动力转移的不彻底等有关,需要通过深化改革和转型发展来解决,这实际上是坚持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制度的基本前提。

  记者:自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要发展家庭农场以来,家庭农场在全国各地发展迅速,不少地方政府纷纷出台扶持政策,制定发展规划,召开现场会,鼓励家庭农场发展。这是否意味着中国农业都要向家庭农场转变?

  黄祖辉:应该说,政府重视发展家庭农场,是体现对现代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构的重视,初衷也是要坚持和完善农业的家庭经营制度,但这并不意味着中国农业都要向家庭农场转变,而是表明,家庭农场也可以成为中国农业,尤其是现代农业的重要经营主体。今后,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主体并存的格局在中国依然会长期存在。然而,实践中值得关注的是,这种政府主导推动发展的家庭农场存在着不少异化与偏差。一是把家庭农场简单等同于农业的家庭经营。在国外,家庭农场确实是等同于家庭农业的。如美国的粮食类家庭农场,即使土地规模达到400-500公顷,但都是家庭自我经营和管理,不雇佣外来劳动,而据考察,我国最近发展起来的不少家庭农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家庭农场,而是雇佣劳动的农场,其本质已不是家庭农业,而是私人或合伙式的农场。两者的治理结构完全不同。如果政府着力扶持这样的家庭农场,是否有利于农业家庭经营这一基本制度的坚持与完善,就很值得商榷。二是把家庭农场与合作社相割裂。按理,农业的家庭经营和农业的合作经营是对孪生体,是互为依存的农业产业组织。在国外,几乎所有的农业家庭经营者包括家庭农场主都是合作社的成员,但我国目前有不少的家庭农场却是一个经过工商注册的法人,与合作社是并列的法人关系,进而也就不会加入合作社,与合作社成了两个利益主体,这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业经营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并且削弱了农业合作社的基础,以致不少合作社的社长宁可辞掉社长职务,也要去兴办政府大力扶持的家庭农场。

  此外,我国农业领域近年来还出现了不少冠名为“股份合作制”的农场和合作社,也得到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但仔细观察,存在不少混淆和异化,不少这类组织企业其实并非具有合作制的性质,也就是说,其成员农民与组织企业的关系并不存在合作制意义上的关系,而是一种雇佣的关系,这样的组织企业实际上是一种股份制的农场或农业企业。

  在我国,政府的运动式干预致使主体行为与组织的异化是有历史教训的,计划经济时期,主要是通过意识形态对经济活动的运动式干预,致使主体行为与组织异化,如上世纪50年代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社、信用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逐渐背离合作制的过程与历史,至今令人记忆犹新。在现阶段,需要警惕政府通过经济手段和行政号召对经济活动的运动式干预,致使主体行为与组织的异化现象。

  记者:要推进我国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您认为应该关注哪几个方面?

  黄祖辉:农业部2014年发出的“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很具针对性,应作为我国现阶段家庭农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指导性文件。

  首先,要把握家庭农场基本特征。家庭农场经营者应该是农民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是依靠家庭成员而不是雇工从事农业经营活动。家庭农场经营规模应该适度,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要注重比较效益基础上的农业经营规模,推进多种类型的农业规模经营,使家庭农场的收入水平能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实现较高的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

  其次,要建立和完善农业家庭经营的支撑体系。也就是说,要通过建构支撑农业家庭经营的服务体系,形成高效的农业双层经营体系,以克服农业家庭经营的局限性,尤其是农业的家庭经营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对经营规模扩张、产业化经营和市场竞争等方面的局限性,基本的路径是建构“三位一体”,也即产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支撑家庭农业发展的服务体系。

  再次,要推进农业劳动力的进一步流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农业产业组织体系和农村社保制度的不断完善,这是我国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前提。总之,要科学引导家庭农场的健康发展,从区域经济发展实际和不同农产品特性出发,避免运动化和政策过度干预,不追求形式和数量,重点在家庭农场发展的环境上下工夫,如在产业组织化,服务体系完善,土地制度改革,新型主体培育等方面下工夫,并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记者: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您如何看待这一指导意见?金融如何更好地支持家庭农场的发展?

  黄祖辉:长久以来资金短缺一直制约我国农业发展。相比于传统的家庭小规模经营,家庭农场经营的资金供需矛盾却显得异常突出,主要表现在农业自身的弱质性决定其对金融资本的吸引力不够,家庭农场经营对生产资料的采购以及基础设施建设投入更大。对此央行《指导意见》的出台适应了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一方面能有效缓解种植大户、农场主发展中遇到的资金瓶颈,更主要的在于为农业经营获取金融资本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政策环境,希望在人行的推动下,一系列地方性的对策措施也将适时出台。

  为更好地发挥金融对农业的支持作用,应把握以下几点:开展农场金融立法工作,进一步规范农场金融机构行为;实现财政政策与农村金融政策的有效衔接,做到财政与金融协同支农;完善金融支农风险预防机制及相关配套措施,保证金融支农的可持续性;从家庭农场自身的角度看,要规范财务管理,以减轻金融机构评级、授信、贷款以及监督的难度。

  记者:在政策的扶持下,家庭农场的规模将达到何种程度?

  黄祖辉:事实上,我国现阶段大规模发展家庭农场的条件并不充分。首先,土地制度并不完善。建立在合约期限有限,并且主要是土地经营使用权流转基础上的土地规模经营,对于土地流转双方而言,仍然存在大量的不确定性,潜伏着明显的利益冲突和投资风险。在欧美等一些发达国家,家庭农场主往往拥有土地的完整产权和经营权,他们可以对所经营的土地做个长远规划,比如水利基础建设怎么搞、配套设施如何建等等,而在我国,目前所建的家庭农场,其经营的土地大部分是通过流转而来的,转租期最长的不过30年左右,短的只有2-3年。这就给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留下一个问题,即家庭农场主难以考虑长远,难以大量投入资金。其次,农业服务体系并不完备。现代农业的经营体系是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的经营主体和产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的服务体系的有效结合,而我国目前的农业服务体系并不完备,家庭农场如果缺少或者不依赖这样的服务体系的支撑,仅靠政府的扶持,既会扭曲与异化农业的基本经营制度,也很难得到可持续的发展。基于此,我认为,现阶段政府对家庭农场的扶持与发展应持审慎态度,尤其不宜大力扶持那种名为家庭经营,实为雇佣经营的家庭农场,因为它既不利于我国农业基本经营制度的稳定与完善,也不适合现阶段我国的国情,同时,与现代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点也不相吻合。

 
关键词: 家庭农场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news.mqzx.com.cn/show-128946.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
 

(c)2008-2021 DESTOON B2B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0017211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