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见义勇为抓小偷,但东莞东城区的3名菜农却“勇为过当”,将小偷打成了轻伤,因此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10日,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审查,邀请各方代表听取拟对该案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的意见,这在该院尚属首次。
2013年10月18日16时许,东城温塘一菜地突然传来一阵呼喊“小偷进屋了”,听到邻居叫喊后,菜农曾某叫上江某循声来到位于菜地边一间房子围堵小偷,见小偷李某刚好从房里跑出来,两人见状追了上去。这时另一个菜农覃某也听到“抓小偷”呼喊,捡起一根木棍也追了上去。
三人追赶期间,小偷反抗并拿出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对菜农进行威胁。最后菜农合力将小偷制服。小偷辩称是修理单车途经此地,却被人认出前2天曾来偷窃。3名菜农随后把狡辩的小偷从菜地拖到水泥地,用木棍、竹子抡去,致使小偷手部受伤。不久警察到场,经法医鉴定,小偷所受损伤为轻伤。
3名菜农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归案后,3人的家属已向被害人李某赔偿了八千元,并且被害人李某要求相关部门不追究三人的刑事责任。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四百零六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经检察长或者监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
针对该案,案件承办人认为,犯罪嫌疑人曾某、江某和覃某不构成正当防卫,但是案件承办人也阐述了不起诉的理由:首先,本案是3名菜农以为李某是小偷引起的故意伤害案件,李某被抓时身上掉出铁钳、扳手、铁条等,李还使用工具对覃某等人威胁,覃某等人是出于见义勇为,在李某反抗时对李某实施了殴打。其次,覃某等人均为初犯,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再次,覃某等人有悔罪表现,三人归案后向被害人赔偿了八千元,双方达成和解,李某也表示不追究覃某等人的刑事责任。
昨日,受邀前来的代表们,既有公安机关代表、人民监督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等,也有第一次参与此类司法活动的社会人士。对于检方拟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发言的代表几乎都持赞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