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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碾压女童案续 人大法工委回应见义勇为立法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8 10:05:15    来源:新华网    作者:新华网    浏览次数:142    评论:0
导读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对近期发生在广东佛山的碾压女童致死案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法律制度进行了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7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有记者对近期发生在广东佛山的碾压女童致死案和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法律制度进行了提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在回答提问时表示,法律的基本精神就是要在分清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弘扬正气、匡扶正义。救死扶伤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这方面我国有丰富的道德资源和法律资源。儿童、青少年在我们国家法律上一直享有重要的被保护地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发布会上介绍说,按照我国现有的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是有规定的,首先宪法规定,儿童受国家保护。此外,我国1991年专门制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特殊保护的法律,就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法律规定对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特别规定全社会都有维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义务,而且还规定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各项措施。

  李飞说,作为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和单位,都有见义勇为、救死扶伤的义务和责任。社会各方应当共同努力,采取切实的措施,杜绝人为因素或者意外因素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伤害。现在有一些地方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制定了地方性法规或规定,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表彰和鼓励,对见义勇为者受到的伤害给予经济上的补助。

 
(文/新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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