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心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有关省区市共同采取多种扶持措施,我国华侨农场的改革取得了积极进展。
华侨农场是国家在上世纪50年代至70年代期间为安置归难侨建立的国有农业企业。全国现有华侨农场84家,总人口60万人,其中归难侨及其家属24万人,分布在广东、广西、福建、云南、海南、江西和吉林7个省区。
华侨农场建立初期,由于安置归难侨时间紧、任务重,筹建的华侨农场大多地处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基础薄弱。华侨农场长期按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承担了教育、卫生、公安等社会管理职能,造成华侨农场的政策性和社会性负担日益沉重。华侨农场在发展环境、管理体制等方面积累的问题,已直接影响到华侨农场的生存与发展。
党中央和国务院十分关心和重视新形势下的华侨农场工作,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过问,并作出重要指示。中央领导同志强调,华侨农场要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加大改革力度,加快发展步伐,努力焕发出新的生机和活力。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大对华侨农场的支持力度,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为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精神,各级政府和华侨农场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政策支持为后盾,以立足农场为根本,因地制宜,多管齐下,积极推动华侨农场早日步入良性发展轨道。中央财政不断加大对华侨农场的转移支付力度,支持华侨农场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加快发展步伐。“九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5000万元专项经费对华侨农场进行补助。“十五”期间,又将补助经费提高到每年7000万元。“十一五”期间,将继续保持每年7000万元的经费补助水平。同时,“十五”期间,中央财政每年安排华侨农场基本建设资金5000万元,对改善华侨农场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加快解决华侨农场的历史债务问题,国务院侨办等有关部门组织华侨农场和相关金融机构,对华侨农场的金融债务进行了全面详细的调查核实。2005年下半年,国务院成立了由财政部牵头,侨办、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广东省政府参加的华侨农场债务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实地调研、反复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处置工作方案。以解决金融债务问题为契机,继续加强政策引导和资金支持,建立长效机制,推动华侨农场历史债务问题的解决,实现华侨农场的长远发展。根据处置工作方案,实施债务重组后,华侨农场金融债务将减少16.41亿元,占全部金融债务的66.76%;整体资产负债率比债务重组前下降23.72个百分点,初步具备了可持续发展的财务能力。
近年来,在中央财政出台各项政策的同时,地方人民政府密切配合,推进和深化华侨农场的改革。一是理顺华侨农场管理体制。广东省23个华侨农场已全部设立经济管理区或镇一级建制,广西壮族自治区20个华侨农场已全部纳入建立的18个华侨经济区管理。二是解决华侨农场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广东省安排资金63967万元,将17个困难华侨农场职工养老保险纳入地方统筹。云南省“十五”期间安排资金10751万元,用于解决本省华侨农场职工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缺口。三是改善华侨农场职工居住环境。广西壮族自治区华侨农场新建住房面积30.18万平方米,旧房改造面积4.72万平方米。福建省1999年以来共投入资金1.6亿元,解决了华侨农场4723户16435人的居住问题。四是夯实华侨农场发展基础。广东省1995年至2004年期间共安排华侨农场水利等基建投资6269万元,华侨农场生产发展资金6080万元,生活困难及老归侨事业费4291万元。福建省“十五”期间共安排华侨农场国家基本建设投资配套资金1250万元,华侨事业费配套资金1950万元,华侨农场电网改造资金2042万元。五是制定华侨农场发展战略。广东省和云南省从战略的高度和华侨农场的实际出发,结合“十一五”规划的制定,出台了支持华侨农场长远发展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支持华侨农场的长远发展。
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的支持下,一大批华侨农场抓住改革开放的有利时机,积极推进内部改革,开拓进取,取得了长足发展。海南省兴隆华侨农场国内生产总值由1998年的6296万元提高到2004年的8203万元,职工收入由1998年的4205元增加到2004年的6585元。广东省大旺华侨农场2004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9.l亿元,完成工业总产值18.5亿元,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人均财政收入和人均居民储蓄分别达到3.84万元、1488元和1.43万元。广东省迳口华侨农场2004年实现工农业总产值5.4亿元,人均收入5030元,实现税收804万元。
目前,在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华侨农场逐步探索出一条符合自身特点的发展道路。今后一个阶段,各级人民政府将继续贯彻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要求,加强资金和政策支持,建立长效机制,引导华侨农场增强市场观念,转换经营机制,增强造血功能,逐步走上持续健康发展的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