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188号
关于开展有关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无证查处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内燃机等10类产品(见附件1)生产许可工作已具备开展无证查处条件。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未获得上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该产品,销售单位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查处。
二、新投产、新转产上述产品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三、由于产品标准变化和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已公告查处的25类产品的单元划分、具体名称等情况发生变化,现将调整变化情况予以重新明确(见附件2),查处时间仍以原公告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1. 开展无证查处的产品明细表
2. 已公告查处的单元划分及产品名称变化情况对照表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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