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日前发布通知称,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在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和深圳市试点地方政府自行发债。同时,财政部下发了《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
坦白说,相关发债通知,既没有说明中央政府代行发债的连带监管责任退出后,地方人大对地方债的监督权力和监督责任会否得到法律确定,也没有解答如果由不受《破产法》保护的地方政府这一“非企业”法人作为发债主体,所产生的无限债务风险责任,怎样规制才不会让下一届地方政府和纳税人埋单。
不动旧制的地方债,既解决不了以前所说的中央部委“处长专政”,也阻挡不了新的“跑部钱进”现象。杜绝“处长专政”和“跑部钱进”,既需要分税制改革走完早就应改完的第二部分——把中央转移支付变成由透明的制度和实施细则来约束的财政转移,而不是让其中的“人治”因素牟利,还要靠依法治国,让各部委严格接受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媒体的公共监督。若不先切实确保地方人大和公民监督权的地方财政监督制度改革完成,仅让地方从贷款转向发债,并没有实质降低风险,甚至原本由融资平台企业在《破产法》覆盖范围内而形成的风险控制,也将因地方政府变为直接融资主体而彻底丧失。
债市的主要机构投资人是各大银行、大型企业和外资金融机构。而《破产法》对企业式融资平台的覆盖,对放贷人提出了必须对借债者进行慎重风险审核的要求。在当前中国金融和债券系统的市场化改革还远未完成时,就算是地方发债,也必须坚持以地方债券融资平台企业为主体,并把这类平台企业划在《破产法》的规制保护范围内。否则,在房地产泡沫融资和地方融资平台贷款考验中,已屡屡暴露问题的内资金融机构和外资机构,今后就更不用履行风险审核义务,只需闭眼买入地方的“准主权债务”,因为地方政府没有《破产法》保护,中央政府必然要代为还债。
现在,中国还没有一个完善的机制保障金融系统已经从中行有色金属工业总公司期货担保案、建行诚成文化违规不良贷款案等历史案件中真正吸取了教训。如果任由地方债如此进行,那么地方债务危机风险可能会不断加大。
而当金融机构投资地方债而派生的新流动资金被回笼到各大银行、让各银行得以继续对房地产开发和投资集团展期、延期既有到期贷款时,不但地产商不会降价,中国地产泡沫还会因为新的资金链支持,继续做大,并以更大的破坏力而破裂。
其实,当前的中央财政非常健康。只要下决心对第三套以上住房征收地产投资税、以此补充地方财政收入,并做实文化体制改革、文化传媒产业大发展和公租房民心工程这些增量改革,中国就会稳稳当当走过十二五、进入十三五,迎来十三五时期的新繁荣。(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郭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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