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汽车领域久负盛名的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简称宝马),只因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漏写了“模型”两字,在与我国汕头市一家玩具公司争夺车模外观专利时落败。
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德国宝马公司提起的专利无效一案做出了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汕头玩具公司“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1999年8月25日,宝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款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申请名为“轿车”,之后得到了轿车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3年6月19日,宝马因发现申请有误,要求把“轿车”专利更改为“轿车模型”专利。2003年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认可了宝马的变更申请。但在宝马获准更改的前两天,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了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宝马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专利侵犯了宝马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丧失了新颖性,应为无效专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锦江公司的专利名称为“玩具汽车”,而宝马的专利名称为“轿车”,二者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玩具汽车与轿车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另外,锦江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申请专利在先,专利权当属有效,遂作出维持锦江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宝马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中院认为,宝马于1999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状态不明,不断发生变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由“轿车”变为“轿车模型”,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在无法明确宝马专利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将其作为对比文件来判断锦江公司所有的“玩具汽车”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此,一中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汕头玩具公司“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