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消费者周先生向漯河召陵区消费者协会投诉称,他在商场购买的一瓶酱油包装上有两个保质日期,两个日期相差1年。在周先生提供的酱油瓶上,其标识是整张贴在外包装上的,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06年7月5日,“保质期至”一栏后面的时间是用一张小纸条贴上去的,上面印着“2008年7月4日”。周先生说,撕掉这张印着“2008年7月4日”的小纸条后,下面出现的时间是“2007年7月4日”。周先生发现后去商场要求退货,却遭到拒绝。商场解释说,2007年7月4日这个时间是标错了的,保质日期应该是2008年7月4日,商品并没有质量问题,因此不能退货和赔偿。
国家标准委颁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经过召陵区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妥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