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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岁老太想兑换1956年所购买股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0-17 09:56:35    浏览次数:130    评论:0
导读

股票由当年的太原市公私合营新星食品酿造厂发出,如今是否还能兑换股息?如果可以,究竟能兑换多少钱?记者就此进行采访说起股票,

股票由当年的太原市公私合营新星食品酿造厂发出,如今是否还能兑换股息?如果可以,究竟能兑换多少钱?记者就此进行采访

说起股票,大多数人都不陌生,但你见过1956年的股票吗?

10月13日,家住北京的张女士给本报热线打来电话说,1956年的时候,她母亲买过太原市公私合营新星食品酿造厂的股票,当时投资1530元。“这在当年也算是一大笔钱了,是父母当时全部的积蓄。之后由于全家搬到北京,一直没有领过任何股息。”张女士觉得,虽然时间已经过去半个多世纪,但母亲当年的投资还是应该得到相应回报。

这张已经“58岁”的股票是否还能兑换股息?股金是否能退回?如果有股息,按什么标准给呢?14日、15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无意中翻出1956年买的股票

张女士家在北京,外祖父是太原人,经营生意。“1956年,我母亲曹秀贞随着姥爷在太原做生意,父亲在北京读书。当时有熟人介绍说,太原市新星食品酿造厂是新建的,如果有多余的钱可以投资进去。”张女士说,家里的事情多是母亲做主,母亲年轻,觉得熟人说的事儿应该错不了,就把家里的积蓄都投了进去。

记者看到张女士发来的股票照片,是一张长方形的纸张,长约20厘米,宽约10厘米。纸张中间是粉红底色,印着“股票”两个白色大字,外围框着一圈蓝色花边。股票内容是黑色印字,从右向左竖行写着:股票,股东曹秀贞住,投资金额人民币壹仟伍佰叁拾元正,公元一九五六年十月填发。右下角用小字写着:字第253号。股票盖着红章“山西省太原市公私合营新星食品酿造厂”。股票背面写着说明:一、本股票定为年息五厘。二、本股票以1956年×(字迹模糊)月起息每季发息一次。三、本股票如有遗失,得于登报声明后,向原发证企业申请补领。

但是,股票拿到手后,曹秀贞却没有用过。“没多久,母亲跟着姥爷到了北京,就把这事儿放下了。”张女士说,母亲今年已经90岁了,前几年整理东西时无意中翻出股票,才想起旧事,“我们现在自己也炒股,当年一千多元不是小数目,投资出去怎么也应该有所回报。”

张女士和家人都觉得曾经的投资和现在股票是一样的,如果当年厂子还在,是否应该补偿这些年的股息?“我们在北京这边的公证处公证了股票,是真的。我们还去档案馆查过,山西省太原市公私合营新星食品酿造厂 (以下简称“新星食品酿造厂”)是太原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的前身。”

从2011年1月起,张女士和母亲、姐姐就多次来到太原,试图解决股票的问题,“我们去过太原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负责人说承认股票,但不知道怎么处理,后来我们还找了太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对方也只是说把问题向上反映,之后就没什么答复了。”

发出股票的公司是益源庆前身?

14日上午,记者来到太原宁化府益源庆醋业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张丽霞拿出公司发展的一些资料,其中还有曹秀贞的股票复印件。“这张股票应该是真的,但和我们公司没有什么关系。”张丽霞指着股票复印件说,“当时益源庆只是新星食品酿造厂的一个车间,曹女士的股票是新星食品酿造厂发的,并非定向支持我们益源庆醋厂车间,股票上也没有任何和益源庆有关的内容,否则曹女士当年也是为醋厂做了贡献的,我们一定不会亏待。”张丽霞还说,在1997年以后,益源庆醋厂改制,已经不是国有企业,“当时的股票也不应该是现在的益源庆负责。”

益源庆和新星食品酿造厂究竟是什么关系?记者看到,在益源庆的介绍上写着“益源庆”是山西有名的制醋作坊,新中国成立后为私营企业,1952年到1954年,“益源庆”根据政府要求,实行了加工订货、由太原市果品公司包销一半,原股东实行领取股息的方法经营。1956年3月实行公私合营,股东主动放弃领取股息,“益源庆”收归到“新星食品酿造厂”,成为该厂专门制醋的一个车间。1963年,太原市恢复名产,“益源庆”于当年5月1日移交给商业系统的柳巷副食食品公司,1966年又移交给太原市糖业烟酒公司桥头亍,称“桥头二部”。1984年11月,“桥头二部”更名为“太原市益源庆醋厂”。1997年,“益源庆”再次成为股份制企业,由国有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张丽霞认为,股票是新星食品酿造厂发的,应该查它的资料,看看现在的发展情况,张女士可以到那里提出要求。

兑换股票究竟该找哪家公司?

新星食品酿造厂还存在吗,之后如何变革了?由于历史久远,记者上网查资料只了解到新星食品酿造厂1956年成立,是公私合营。1958年,改名为食品酿造厂。之后的发展情况暂时查不到。

随后,记者联系了原食品酿造厂书记魏平。“我知道曹秀贞当年投资股票的事,也很感谢她为厂子作的贡献。但是食品酿造厂已经倒闭了,现在连人都没有,就是想对股票负责也没有办法呀。”魏平告诉记者,新星食品酿造厂成立时有百余个车间,其中不乏当时太原的一些食品作坊。随着食品酿造厂发展,车间渐渐都分离了出去,比如味精厂、食品一厂、食品二厂,最后的酿造厂也是分离出来的。不过,后来分出的不少厂子经营不景气,有的就倒闭了。“益源庆当时也是从食品酿造厂分出去的,也带走不少资源,算是食品酿造厂的延续。”

那这股票到底该谁负责呢?记者又咨询了太原市商务局和太原市国资委,对方工作人员均表示不清楚。随后,记者又联系了曾接待过曹秀贞老人和张女士的太原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产权处刘处长。“他们的问题其实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在公私合营时期,有不少人买过这类股票,但由于时间久远,当时见证的人多数不在了,资料也不齐全,很多情况就很难说清。另外,当年那些厂子多经历变更、改制,很多已经破产或不复存在,当年的股票现在该由谁负责就很不好说。”刘处长说。

最多能拿到10年股息750元?

如果能找到负责的单位或公司,是否就能拿到股金和股息?记者查询资料了解,1956年初,全国范围内出现社会主义改造高潮,资本主义工商业实现了全行业公私合营,原工商业者中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在公私合营时期,把自己的公司、商店或者积蓄,以入股形式实行公私合营,得到一些“定息股票”。

1971年1月,中央出台《党对民族资产阶级政策问题》规定:“公司合营时股票股息发放到1966年9月结束,现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要求领取在此前应领未领股息是可以的。”财政部又在当年下发文件,确定不再清退私股股金。1983年2月,中共中央统一战线工作部和商业部联合发文规定:“国家已按年息五厘发给定息,发至1966年第三季度,公私合营资产(包括核定投资房屋)已属国家所有,不应退还本人。”

山西大学法学院经济法学教授董玉明告诉记者,曹秀贞的股票是真的就应该有效,但是根据《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起诉时效期间。”董教授说,像曹秀贞女士的这张股票就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是否能够维护权益得靠“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在私法领域,人们得以依据自己的意愿,决定自己的事务以及确定彼此之间的关系。“所以,股票这件事的解决方法最好是协商。”

那么,张女士可否走法律途径解决?山西华闻律师事务所的曹律师说,《民法通则》1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民法通则》是1987年1月实施,因此对曹秀贞股票权益的保护到2007年止,虽然可以起诉,但是已经丧失了胜诉权。”曹律师说,另外,根据国家之前颁发的文件,曹女士也只能追回1956年到1966年的股息,之后的国家已经不再发给,而股金已属于国家资产。“当时股票是新星食品酿造厂发的,受益者可能是厂内任何车间,所以新星食品酿造厂之后分离成很多企业,但只要还存在,曹女士都可以向分离出的企业追要股息,除非该企业能证明没有受到曹女士投资的利益。”

如果能够补偿股息,那么能拿到多少钱?记者咨询了海通证券的证券分析师邱延怀。“按股票上写的每年五厘来算,曹女士1530元本金,每年能得75元股息,10年也就750元。”邱延怀说,虽然当年的750元比现在的值钱很多,但这也没法换算,所以具体现在值多少钱也很难说。

○延伸采访

1956年的时候1530元是啥概念?

在1956年,1530元应该算得上是“巨款”了。

当时工资怎么算呢?记者在网上查到的资料显示,1956年,国务院劳动部召开全国工资会议,进行工资改革。当时工资是按行政级定:大学毕业生临时工资月薪57.5元,转正后定行政级21级,62元;高中3年毕业生临时工资月薪36元,转正后定行政级24级,46元。在国务院1956年颁发的工资表上,国家级有三级,最高月工资594元。最低的排级从21级到24级,最低月工资45元。一般工人工资30多元。直到1985年6月才再次进行工资改革。

“那会儿工资很低,1956年工资改革后,好多年都没有变过,到上世纪70年代,和1956年也差不多。”太原市民刘女士62岁,小时候住在清徐县,她记得日常东西都很便宜,馒头4分一个,一斤大白菜只要5厘到1分钱,邮票是8分钱,猪肉只要7角钱一斤,冬天烧煤,两元多钱能买一百斤。“上学也不用交学费,一个学期就几块钱的书费,一个月饭费也就六块多。”

50岁的杨女士告诉记者,小时候大人很少给零花钱,一般零花钱都是自己努力“攒”下的。“就是大人让出去买点东西,找的零钱有个一分两分悄悄留下,不上交家里。积少成多,夏天可以买点冰棍,有时候还能买糖吃,一分钱能买8块糖。”

那么,1530元在那个年代能买些什么呢?“哇,那绝对是巨款呀,根本想象不到!”58岁的徐先生说,当时生活用品都很便宜,就电器贵,但很稀缺。“我记得家里的缝纫机200多元,自行车100多元,录音机400多元。”

那个年代的股票和现在有何不同?

海通证券的证券分析师邱延怀说,曹女士所持的股票与现在的股票不同,比较像现在股票中的一种“优先股”,是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主要指在利润分红及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方面,优先于普通股,持有者(优先股的股东)并不具有该企业或公司的决策权,不参与经营,也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形式是举债集资,与现在的债券相似,相当于是该公司(企业)所发放的一种无限期持有的公司债券。

邱延怀说,曹女士的股票票面上注明了持有人和投资总金额,还有可获得的股息和发放股息的时间,未注明持股期限。而现在的股票主要是按照份额入股的,也没有注明和规定股息和具体发放时间。

 
关键词: 股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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