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维码
中国名企在线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资讯 » 防骗资讯 » 正文

男子以谈朋友为名盗取女方钱款7万余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9-30 09:41:08    浏览次数:105    评论:0
导读

三十出头的小伙龚某,不好好工作,却以谈朋友、包养对方为名,通过掉包银行卡等手段,盗取女方钱款。作案两次、盗取7万余元后,龚

三十出头的小伙龚某,不好好工作,却以谈朋友、包养对方为名,通过掉包银行卡等手段,盗取女方钱款。作案两次、盗取7万余元后,龚某落入法网。

2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案作出二审裁判,龚某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据悉,2013年11月1日,龚某结识被害人小梅,后以谈朋友为名取得其信任。几天后的一个下午,龚某约小梅至咖啡厅约会。过程中,以支付高额费用包养小梅为名,以需通过银行转帐为由,龚某诱使小梅说出其银行卡密码并将卡交由其查看。趁小梅不备之机,龚某用事先准备的银行卡将上述银行卡掉包。借机离开后,龚某迅速赶至ATM机先后7次取现合计20,000元,又至商店内刷卡消费9,450元购买iPhone5s移动电话机1部、ipadair16G平板电脑1台。

其实,小梅并不是唯一的受害者,早在2010年8月,龚某就以相同手法,窃得被害人小迎的银行卡,至ATM机8次取现合计20,000元,又至商店刷卡消费21,331.90元购买足金花色链1根。

2013年11月6日,龚某被警方抓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公民银行卡后使用,合计70,000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部分赃款赃物已被追缴,可以对龚某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龚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龚某不服,提起上诉称银行卡系小梅主动给他,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小梅的陈述、龚某的供述能够与银行卡明细对账单、包养协议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龚某窃取小梅的银行卡并取现和刷卡消费的事实。故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键词: 约会
(文/小编)
打赏
免责声明
本文为小编原创作品,作者: 小编。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news.mqzx.com.cn/show-152044.html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0相关评论
 

(c)2008-2021 DESTOON B2B SYSTEM All Rights Reserved

冀ICP备10017211号-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