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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万元签下“捞人合同” 花了20万方知上当受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5-28 15:20:28    浏览次数:95    评论:0
导读

  丈夫犯罪被判入狱,心急如焚的曾某经肖某介绍,认识了自称能帮忙从监狱捞人的成某,双方还签下40万元的捞人合同。可20多万元

  丈夫犯罪被判入狱,心急如焚的曾某经肖某介绍,认识了自称能帮忙从监狱“捞人”的成某,双方还签下40万元的“捞人合同”。可20多万元花出去后,事情却毫无“进展”,感到受骗的曾某遂报警,并把肖某、成某告上了法庭。

  5月27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对外通报此案审理情况,法院认为,“捞人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判令成某返还收取的24万元及利息,肖某对成某返还不了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丈夫入狱妻子花钱“捞人”

  2012年8月13日,曾某的丈夫童某因制造、销售假冒的润滑剂、清洁剂等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后曾某经肖某介绍认识成某,成某称其认识一个叫“强哥”的人,“强哥”称可以为童某办理取保出狱。

  2012年9月29日,曾某与成某签订了一份《合同》,《合同》约定:曾某委托成某代理童某一案,成某将童某在开庭判决后一个月左右取保出狱,曾某支付成某所需费用40万元,首期支付15万元,余下费用待童某出狱后结清。如因成某不能成功办理童某取保出狱,将全额退还曾某所付的款项,肖某作为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

  合同签订后,成某委托肖某向曾某收取了15万元,成某主张其将当中的11万元交给了“强哥”,但是“强哥”称11万元不够,成某又按“强哥”指示要求曾某将剩余的款项转账至一银行账号内,曾某就又将9万元转账至该银行账户内。前前后后已花了20多万元,丈夫童某仍未能取保出狱,曾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成某于2013年9月12日被刑事拘留,并以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提请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与此同时,曾某将肖某、成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其支付的24万元及利息。

  合同违法被判无效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曾某与成某签订《合同》,双方之间存在委托合同关系,肖某为成某提供担保,曾某与成某、肖某之间又形成了担保合同关系。但是我国法律实行罪刑法定原则,曾某的丈夫童某因犯罪被判刑,任何人不能花钱使童某免予刑事处罚或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否则就违反了我国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曾某与成某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故曾某与成某签订的《合同》无效,成某应当返还曾某已收取的费用24万元及利息。

  由于肖某对促成曾某与成某签订《合同》起了重大作用,且在《合同》的担保人处签名,肖某在明知《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仍然促成双方签订,故肖某对此有重大过错,应当对成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成某向曾某返还24万元及利息,肖某对成某返还不了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但其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成某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对犯罪分子的刑罚裁量权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其他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具有这一权力,取保候审、保外就医或假释都有严格的法律程序,一些不法分子抓住人们急于求成的心理,谎称只要出钱,就能从监狱、看守所放人,一次次地要求支付各种费用,骗人钱财,人民群众应当对此提高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关键词: 捞人合同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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