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德保县马隘镇四名青年男子以买卖消防器材为幌子,在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县城实施诈骗活动,都安县安阳镇一居民不幸“中标”,被骗取了人民币13万元巨款,幸而案发后几个骗子通过家属将诈骗所得的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近日,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某城等四人均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杨某城、杨某典、黄某英、杨某昆都是广西德保县马隘镇人,均为30多岁的年轻人,文化程度均不高。
2013年7月1日,杨某城与其他三名被告人合谋后,决定到都安县城实施诈骗活动。杨某城等四人决定以买卖消防器材为名在都安县安阳镇寻找目标实施诈骗活动。7月2日11时许,他们盯上了当地一老汉黄某某,杨某城等骗子以合伙买卖消防器材“赚取差价”为诱饵,诱骗黄某某,不知是计的黄某某在杨某城等几个骗子一唱一和及巧舌如簧的鼓动下,被忽悠得晕晕乎乎的,发财心切的他回家拿存折到银行取出了13万元巨款,与骗子“合伙做生意”,最终被骗走人民币13万元。之后四骗子将骗来的钱平分,每人分得32500元。
2013年7月20日,四名被告人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都安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案发后,四被告人通过家属将诈骗所得的赃款已全部退还被害人黄某某,被害人黄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四被告人的行为给予谅解,要求司法机关对四被告人给予从轻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城、杨某典、黄某英、杨某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诈骗罪。四被告人在实施诈骗犯罪过程中,分工配合,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鉴于被告人杨某城、杨某典、黄某英、杨某昆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亦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同时,四被告人犯罪以后积极退赃,没有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