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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爷去银行存款却被骗了买保险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11 14:25:50    来源:东亚经贸新闻    浏览次数:116    评论:0
导读

  一年一度的315即将来临,10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3年吉林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开发商逾期交房  房

  一年一度的3·15即将来临,10日,吉林省消费者协会发布了2013年吉林省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开发商逾期交房

  房屋质量还有问题

  长春市民姜女士于2011年5月3日购买某开发商预售商品房两套,交付了定金,2012年10月20日交付两套房全款,并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姜女士办理交房手续时发现一系列问题:一是开发商逾期交房。二是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审定,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未通过验收。三是开发商不能出示相关证明。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开发商不能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姜女士就上述问题投诉到省消协,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退还全部购房款。

  省消协接到投诉后,组织人员开展实地调查,调取书面证据、收集相关材料、召开案情分析会、制定调解方案并与开发商负责人多次沟通协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建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认定开发商在商品预售过程中存在明显违反有关规定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经双方协商,消协多次调解,开发商一次性为消费者办理两套退房款项,共计100万余元。

  评析:本案的焦点是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如期交付商品房;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开发商在业主办理入住手续时,不能出具《建筑工程竣工验收登记备案表》。购房者拿到钥匙后,除了对住宅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及房屋各主要方面逐项进行验收,同时有权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关文件,开发商不能提供的,购房者有权拒收房屋。

  案例二:

  5000元存款变保险

  保险公司涉嫌虚假宣传

  2013年4月8日,四平低保市民章大爷准备将辛苦攒下的5000元钱存进银行以备不时之需。当时接待章大爷的工作人员在没有说明自己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其办理了所谓的“高息存款业务”。几日后,章大爷接到北京某保险公司打来的反馈电话才知道,自己办的是保险而不是存款。于是章大爷找到那位工作人员要求撤销保单,工作人员称合同已签,退保须交2200元违约金。章大爷在交涉未果的情况下,来到长春市消协投诉,要求保险公司退回5000元钱。

  长春市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后,多次与银行、保险公司协商,最终,保险公司在5月22日为消费者退回5000元钱。

  评析:本案焦点是该保险公司员工借用银行场地向储户宣传保险业务,在给储户办理保险业务时并没有表明身份,误导储户,掩盖了实施诱导投保的事实。

  该保险公司在银行场地办公,穿着银行办公服装,并没有明确标记为办理保险业务,这样很容易误导消费者以为是银行办理的银行服务业务,所以保险公司的行为属于利用银行场地误导消费者的虚假宣传。

  案例三:

  酒店强制消费

  侵犯消费者选择权

  2013年7月22日,通化市民李某在二道江区某大酒店预订婚宴,预交了定金。几天后,李某接到酒店负责人电话,被告知如果在该酒店办婚宴必须雇用他们指定的婚庆公司,否则需向酒店交1000元费用。

  李某不能接受酒店的这个附加条件又重新联系了其他几家酒店,他们的答复都与第一家酒店基本相同。

  接到投诉后,消协工作人员对辖区内的各大酒店和婚庆公司进行了调查,经营者单方制定不平等格式条款强制消费者消费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也是该行业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评析:在本案中,经营者的这种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消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经营者的这种行为涉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吉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婚庆公司利用与各大酒店之间的利益关系,迫使消费者与自己交易,也迫使其他竞争对手回避或者放弃与自己竞争,阻碍了他人之间建立正常的交易关系,扰乱和妨碍了竞争对手的正常经营活动。

  案例四:

  快递手机变砖头

  最终获赔新手机

  2013年9月16日,冯某在某通讯科技城以3900元订购了一部苹果4s手机,通讯科技城负责人宋某答应货到后通过快递送到冯某处。9月26日,消费者冯某收到快递邮包,验收时包装盒里竟然是两块砖头、三团纸!协商未果,冯某无奈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提交了相关物证和投诉材料。

  消费者协会和工商部门介入后,经多次调解及对宋某进行说服教育。最终,宋某将一部新苹果4s手机赔偿给消费者,同时,快递公司在消协调解下,赔偿宋某2000元。

  评析: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七款规定的“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及《关于处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内容,宋某应对消费者进行赔偿。

  而既是被诉方又是第二个投诉方的宋某也得到了快递公司的部分赔偿。因宋某没有进行保价邮寄,所以没有全价赔偿。而快递公司没履行开箱验货就打包发走,快递公司收货监控视频也无法证明包装盒里装的是什么物品。很显然,快递公司是要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

 
关键词: 买保险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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