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服“喜之郎”被化妆品公司注册为洗发剂商标,果冻喜之郎的生产厂家深圳喜之郎实业有限公司将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诸法院。近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认定,洗发剂等商品与食品果冻相差较远,虽然商标一致仍不会使消费者混淆,故驳回深圳喜之郎公司的诉讼。
喜之郎公司称,“喜之郎”是其独创的商标标识,形象鲜明,创意独特,读音朗朗上口,自1992年一直使用至今,并于2000年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千叶化妆品公司在化妆品上对“喜之郎”商标的申请注册和使用行为,侵犯了自身的在先字号权,以及在先著作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不正当竞争。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缺乏法律依据。
商评委认为,化妆品公司是在1996年提出申请注册的,而原告的“喜之郎”商标是在2000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因此原告要求跨类保护的主张不能成立。而且在日常生活中,洗发剂等商品和食品果冻商品相差甚远,不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
千叶化妆品公司则提供了“喜之郎”的设计方案和发票,用以证明其委托专业设计的商标是独立设计和创意构思。
法院经审理认为,化妆品类“喜之郎”与原告的食品类“喜之郎”不构成近似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正确,因此驳回深圳喜之郎公司的请求。
深圳喜之郎公司表示要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