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认证”是合格评定活动之一,是国际上通行的管理产品质量的有效方法。
质量认证按认证的对象可分为“产品质量认证”和“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两类;按认证的作用可分为“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两类。不论是产品质量认证,还是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都是由第三方从事的活动,以确保认证的公正性。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办法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来证明某一特定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相应技术要求的活动。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标识可用于通过认证的产品上。产品质量认证又有一下两种:
一种是安全认证,它通过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规定强制执行认证。凡属强制认证范围内的产品,企业必须通过认证,并在出厂的产品上或其包装上使用国家制定的认证机构发给的认证标识,否则,不准生产、销售或进口和使用。
另一种是合格认证,属自愿性认证。自愿性认证体现在:组织自愿决策是否申请质量认证、自愿选择认证机构、自主选择认证的标准依据。
质量管理体系认证都是自愿性的(尽管有些需方坚持要求供方必须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这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要求不能相提并论),认证的对象是组织依照选定的标准所建立与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或者说是组织的质量保证能力。认证的依据或者说是组织通过认证的条件是组织建立与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相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如:GB/T9001-2008/ISO9001:2008。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证明方式是由认证机构颁发具有认证标识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但证书和标识都不应使人对认证对象和授予认证的认证机构产生任何歧义。尤其是认证标识不应用于产品或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之上,或以任何其他可解释为表示产品符合性的方式使用。遗憾的是,现在的市面上,在消费者所见的产品包装上或直接在产品上使用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标识的情况屡有所见,违规现象不能得到有效遏制,其原因是监管不力还是“法不责众”,我们不好妄加评论,但凡是遵纪守法的组织都应该自觉地抵制这种违规行为,起码自己不要再掺和进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