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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电总局一处长受贿4万获缓刑 为电视台开绿灯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1-10-24 09:01:24    浏览次数:97    评论:0
导读

 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网络传播管理处原处长杨某,利用办理国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两家

 国家广电总局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网络传播管理处原处长杨某,利用办理国内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工作的职务便利,收受两家电视台相关人员的贿赂款4万元。昨天记者获悉,杨某因受贿罪被西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杨某现年43岁,案发前是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传媒机构管理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网络传播管理处处长,负责网络电视视频点播、有线电视传送业务及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的管理工作。

  检方指控,2007年底,在其担任广电总局社会管理司网络处副处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接受某省两家电视台相关工作人员的请托,为这两家单位在申请办理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审批事项上谋取利益,并收受现金各2万元。

  据涉案的某省级广电局一名负责人称,视频点播节目业务的市场非常大,如能开展这项业务,必将带来可观的收入,但对这项业务省广电局没有决定权,只能由广电总局决定并直接发证。2007年下半年,有两家市级电视台想申办有线电视机顶盒的视频点播业务,找到他希望其能帮忙去和总局疏通关系,“实际上就是给总局播出机构管理处的领导送钱。”这名负责人说。

  随后,这名负责人来京找到负责这项业务的杨某。这名负责人说,因杨某是领导,她的意见很重要。播出机构管理处审核并形成意见后,司长一般都会采纳。在饭局上,两家申请业务的电视台工作人员各给了杨某2万元。不久后,这两家电视台就获得了广电总局批复的视频点播许可证。

  法院审理认定,杨某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利,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杨某家属代其积极退回全部赃款,且其能够认罪、悔罪,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关键词: 受贿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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