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张先生来电:在长春市重庆胡同与文化东胡同交会处附近有一家小超市,超市的大门上贴着一张公告,上面写着“携带臭豆腐者禁止入内”,这种规定我是头一次见过,不知店主为何这么做。
96911记者焦杨核实:在重庆胡同与文化东胡同交会处,的确有一家小超市门前贴着“携带臭豆腐者禁止入内”,店主是一位女士。
女店主表示,她无法忍受臭豆腐的味道,所以在半年前贴上了这个公告。女店主讲,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行为习惯,她不喜欢臭豆腐的味道,所以也想请前来的顾客能够尊重她的要求,不要携带臭豆腐进入店内,这是一种相互尊重的行为。
某律师事务所的李志新律师表示,这种公告没有任何法律效力,不会对消费者起任何约束作用,消费者有吃臭豆腐的爱好,有权携带臭豆腐购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