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台洗衣机使用不到两个月就出故障,商家以“人为原因”拒绝维修,5月16日,经蕉城区工商局12315服务台介入调解,商家终于同意维修。
今年4月初,龚先生在宁德市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多元的洗衣机,使用不到2个月便出现动力嗡嗡作响,却不见洗衣机转动的故障。龚先生找到该商场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工作人员以“人为损坏”为由拒绝维修。龚先生认为自己正常使用洗衣机,不可能故意损坏洗衣机。双方始终争执不下,龚先生只好拨打维权热线12315。
12315工作人员接诉后认为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修装饰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6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由于商家无法证明该洗衣机是“人为原因”导致出现问题,因此,商家应为龚先生免费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