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桌面软件立法的立足点有两个,一是合理规范这一正在形成与成长中的广告市场;二是尊重网络用户的自由意志,保护网络用户的合法权益。
从桌面软件的下载、安装、运行的过程入手,从尊重用户知情权、选择权,保护用户隐私权与使用安全的角度出发,为桌面软件发布者设定义务,并通过权威第三方对软件发布者的软件设计运行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客观检测,应当是立法的核心内容。
在关于用户的知情权上,桌面软件提供者应当在用户单独或捆绑下载该软件时告知该软件的基本信息,包括软件大小、功能描述、运行条件及卸载指导等。
在关于用户的选择权上,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分别是选择是否下载该软件;选择是否安装该软件;选择是否收看该软件发送的信息或广告和选择是否卸载该软件。
上述知情权与选择权应当由桌面软件的发布者以简单、显著的方式向用户提示。
一般来说,该类软件的推广都是与各种免费的共享软件捆绑进行,软件的推广者会在其广告收益或其他收益中回馈向用户提供免费共享软件的开发者,这种资金支持是网络产业链条中重要的一环。中国的互联网民一直吃惯了互联网的“免费大餐”,但他们却忽略了软件开发者、网站建设者为之付出的辛苦和成本,他们的付出该由谁来买单呢?
而在用户的隐私权问题上,该类软件收集网络用户的上网信息以确定其广告投放,涉及到用户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收集用户的网络活动信息是该类广告软件发布广告的前提,因此应该通过立法限制其收集信息的方式、内容、范围,明确其处理、使用、传输、存贮用户信息的方式、时间及范围。以此确定,广告软件收集的信息仅限于网络用户及其使用计算机的非个人可识别信息,不包括个人可识别信息及个人隐私,且相关信息仅用于确定投放广告之用,不向其他第三方传输,不进行个别存贮。
立法应对个人可识别信息的范围作出明确界定。
广告软件收集、处理、使用、存贮用户活动信息的方式、内容、范围是可以由发布者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控制的,同时也可以由国家确定的权威机构通过技术手段进行检测、监测。当然,这需要公共权力的介入,同时这也是公共管理的需要。
进一步涉及到用户的使用安全。该类软件涉及的用户的使用安全主要表现在其对计算机进行其他程序运行时有无影响,及有什么样的影响,是否会对用户造成安全隐患及使用不便。用户对软件的使用及安全会有自己的主观感觉,但要取得客观的数据,还需要中立权威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
上述四个方面都是我们在立法时应当考虑的核心问题。另外,互联网产业的跨地域特征较其他产业更为明显,因此,考虑并参考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既能保证立法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接受性,也可以避免一些弯路。2004年美国犹他州政府仓促出台一部《间谍软件控制法案》(SPYWARE CONTROL ACT)因没有全面考虑各方利益,而在国内遭到非议,诸如微软、谷歌、雅虎、美国电话电报公司及美国在线等世界知名公司纷纷公开提出质疑。美国一家桌面工具型广告公司WhenU.com起诉了犹他州政府,最终,法院裁决支持了WhenU.com公司要求该法案不得在确定的时间内实施的动议。这也是我国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吸取的一个教训。
中国互联网产业已进入了一个高速发展的阶段,网络广告正在成为这一产业链中的关键一环,包括桌面工具软件在内的网络媒体的创新发展也日新月异,其存在的必要性与正当性也越来越得到认可;与此同时,中国普通网络用户的民主与权利意识也随着社会发展而日益彰显,在这一社会背景下而发生的产业发展与公民个人权益的冲突,也就顺理成章了。
立法是文明社会平衡利益冲突的一种解决方案。因此,只有充分听取来自不同利益团体的不同观点,立法机关才能在决策时获取全面的信息,这样形成的法律才可能真正成为各方利益平衡的调节器,才不会因为出台一部法律而侵害了多数人的权益,甚至扼杀了一个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