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延期使用到11月1日,即将取而代之的是新的国家强制性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尽管大限渐近,一些食品生产企业仍然在产品标签上玩“捉迷藏”。
最近,记者连续接到几位消费者关于食品生产日期的投诉,其中一位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标注为当天生产的面包,但回家食用时发现面包不是当天生产的。消费者有点无可奈何,一是因为是小食品,值不了几个钱,要维护自己的权益费时费力,得不偿失;二是真要找到商家,商家还不一定认账。
随后,记者走访了贵阳市几家大型超市和商场,发现不少商家和生产企业在食品标签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上打马虎眼,其手法主要有三:
一是“出生”不明。多见于散装食品,如糖果、糕点、花生以及速冻饺子、汤圆等,即使是一些信誉较好的大超市,散装食品也没有标明保质期。据了解,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一般都印在外包装箱上,至于市民买到的散装食品会不会过期,由于食品的外包装箱已经被丢弃,是否过期无从考证。
二是“羞涩”难见。不少产品的生产日期似乎存心躲躲闪闪:要么使用同色字体标注生产日期,要么就将生产日期打在封口处,但印记极浅。这类商品虽然注明了生产日期,但不易辨识。在一家超市,记者随手拿起几件商品,发现包装上的生产日期往往“犹抱琵琶半遮面”,不是“见封口”、“见瓶底”,就是字如米粒难以看清,或者干脆藏在角落让人找不到。类似这样的商品,消费者往往需要在其外包装上细细地“搜索”一番,才能找到商品的生产日期。
三是“当天”生产。几乎所有散装及生鲜食品标签都是超市自行标注的,可面包、糕点一类几乎都是标注为当天生产的。可是,这些食品真是“当天”生产的吗?在一家百货超市,记者看到一盒山楂片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竟同为9月6日,工作人员解释说:“这些产品的保质期分别为半年到一年,为了方便出售,在超市拆开大包装散卖后,标注的生产日期均为当天。”
究竟食品包装的日期标注是否合理?散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应当如何标注?据贵州省质量技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一种食品要在市场上销售,必须严格包装,确保清洁卫生,还必须在包装上标明产品的用料成分及其含量,并打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由于《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可使用至10月底,不少企业还在打擦边球。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食品标签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包装物或包装容器最大表面面积大于20cm2时,强制标示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mm。
预包装食品若出现伪造、篡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保存期及利用食品标签弄虚作假的,有关部门可依照《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责令其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产品和违法销售收入,并处以相应罚款;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